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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是企業對外的“身份證”,其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這個“身份證”丟了怎么辦,被他人偽造了怎么辦,被他人拿去使用了怎么辦……
一堆的疑問涌上來,今天我們不妨一起來匯總下公章的常見問題。
企業老總:我們企業存在并使用多枚公章的習慣,除了備案的公章,還有技術專用章、采購專用章、項目部專用章等。
如果對外簽訂合同所蓋的公章并非企業備案公章,是否有效?
律師:除非有證據證明合同所涉印章與公司無關或為他人私蓋,否則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公司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企業老總:加蓋分公司印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有效。根據法律規定,分公司也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因此一般認定加蓋分公司印章的合同有效。
但是由于分公司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企業老總: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授權的代表人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有效。除非雙方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為雙方蓋章后生效。
企業老總:違反公司章程使用印章,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規則,但由于章程僅對內有約束力,如果合同相對方是善意的(例如合同相對方并不知情),即使印章的使用違反章程,合同依然有效。
但公司可要求該違反章程使用公章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人員賠償其由此遭受的損失。
企業老總:公章被盜、搶或丟失后,企業未經法定程序私刻的公章是否有效?
律師:有效。只要經其法定代表人確認,亦能代表其公司意志。
企業老總:企業公章持有者或保管者與他人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有效,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盡管《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股東或他人提供擔保需要經股東會決議,但這是公司的內部事宜,作為債權人并不知情,故該擔保合同有效。
另外,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關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規定,
而《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公司違反第十六條對外提供擔保無效,故在此情形下,應認定企業公章持有者或保管者與他人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
法律提示:透過上述問題,我們不難看出規范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對于公司對外經營活動而言十分重要。一旦公章被濫用,勢必對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那么企業該如何做才能管控好公章,使公章不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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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簡刻章
某些公司為了業務開展的便利,刻制大量專用章,如業務專用章(1)、(2)、(3)......但其實這樣大量刻制印章并不利于印章的管理和規范使用。
印章太多,容易被“有心人”盜用,從而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所以除非出于特別需求,否則不宜刻制多個同一類型的印章。
2、重大合同需約定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方可生效
對于重大合同(如合同金額較大的情況),公司可約定合同在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后方可生效。
如此一來,當出現未經公司批準加蓋公司公章或加蓋假冒公章的情況時,該合同將因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而無效。
3、明確授權范圍及期限,變更授權應及時通知對方
當公司授權員工或他人處理特定事情時,建議明確授權范圍及期限,否則合作方有理由認為該員工或被授權人將全權代表公司處理相關事宜,
屆時,鑒于對方為善意第三人,且合同已加蓋公司的印章(印章的真偽屬于公司內部管理問題,與善意第三人無關),公司將對該員工或被授權人超越授權范圍所作出的一切行為負責。
另外,變更授權后應立即書面通知合作方,否則對方有合理理由認為該員工或被授權人仍有權代理公司處理相關事宜,屆時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將由公司承擔。
4、指定人員或部門保管印章,規范用印審批流程
為避免出現濫用公司印章的情況,公司應指定某一特定人員或部門保管印章,并通過在印章存放的地點設置監控攝像頭加強安保。
另外,公司可將印章放置在保險箱中,指定兩人同時使用雙密碼或雙鑰匙方可打開,如此一來,可以起到相互監督的作用。
另外,印章的保管人與用章的審批人不可是同一個人,公司應制定嚴格的用印審批流程(如每次用印需層層上報并審批,用印后應備案以供復查),避免印章保管人公章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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