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機關刻制印章需提交:政府辦公室或編制委員會的介紹信;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刻制印章需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社團登記證》、批文或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
(三)企業刻制印章需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一份;法人、承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權委托書。屬于分支企業,須持總公司《工商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四)事業單位刻制印章需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意見介紹信;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
(五)大專院校刻制印章需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以及介紹信;法人登記證書;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六)部隊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證明文件和材料:軍務部門介紹信;承辦人軍官證或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辦理公章備案的有關規定:
1、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直徑4.5厘米;市、縣級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鄉 (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 4.5厘米;單位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
2、同一單位不同用途的公章只準各制作一枚。因經濟活動的需要,合同印章可以編號制作多枚,一次完成。
3、單位被撤消或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將單位公章繳回原批準刻制機關;逾期不繳的,由公安機關追繳。其中,屬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其上級單位負責收回。
4、需要更換公章的單位,應當將舊公章繳回原批準刻制機關,并辦理新公章制作審批手續。其中,屬上級單位出具過證明的,應當將舊公章繳回上級單位。
5、公章丟失需重新制作的,應當先公告作廢后,再按規定辦理重新制作審批手續。
6、臨時印章不得刻制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違反公章備案有關規定的處罰:
單位未取得準刻證明即刻制公章或不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字經營單位委托刻制公章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并收繳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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